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延邊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延州政辦發(fā)〔2013〕1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5日
延邊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qū)域內申請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承購人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定金(包括保證金)、首付款、購房款(包括按揭貸款)以及其他形式向預售人支付的全部預售房款。
本辦法所稱的預售人是指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州人民銀行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全州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活動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
各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期限,自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記之日止。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工程項目建設費用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工程項目建設費用包括項目所需的建筑安裝、材料設備和配套建設等費用。其中,住宅項目包括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達到同步交付使用條件所需的建設費用。
第七條 預售人在預售商品房前,應與預售資金開戶銀行和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jiān)管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監(jiān)管協(xié)議書》)。
《監(jiān)管協(xié)議書》由州人民銀行會同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統(tǒng)一制定?! ?span lang="EN-US">
第八條 每個建設項目和分期建設的每一期項目,預售人只能委托一家商業(yè)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在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設立五個工作日內,持《監(jiān)管協(xié)議書》等相關材料到當地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
第十條 預售人與承購人應依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告知承購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到開戶銀行預售資金專用賬戶交款。
預售人應于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到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承購人應于交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開戶銀行交款憑證,到預售人處辦理交款手續(xù),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預售人不得以集資、借款、定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
第十二條 開戶銀行應按預售人開具的交款憑證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并將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未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商業(yè)銀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
承購人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的,預售人和承購人應共同辦理相關手續(xù),由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直接將購房貸款劃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預售資金專用賬戶已存預售資金與已完工程投資之和達到工程標的額度的120%后,預售人可申請使用預售資金。
預售人申請使用預售資金應向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一)申請施工進度款的,提供項目監(jiān)理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價證明;
(二)申請購買建筑材料、設備款的,提供購銷合同;
(三)申請設計、監(jiān)理等相關費用的,提供相關合同或繳費證明;
(四)申請法定稅費的,提供相關單據。
第十四條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預售人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申請后,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預售人出具《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開戶銀行憑《商品房預售款撥付通知書》,為預售人辦理預售款撥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項目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后,預售人可以向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注銷申請,并結算賬戶余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為其開具《注銷賬戶通知書》;開戶銀行憑預售人提交的《注銷賬戶通知書》及注銷銀行結算賬戶所需資料辦理銷戶手續(xù),并在2個工作日內報人民銀行核準或備案。
第十六條 預售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預售資金繳入開戶銀行專用賬戶或提供虛假資料支取商品房預售款等行為的,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該項目預售,限期改正,同時公示其不良行為,記入不良信息檔案。
預售人不按規(guī)定使用預售款項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承購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將預售資金交付開戶銀行專用賬戶或未將預售資金交款憑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設計、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提供虛假證明,致使預售人超前超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開立、撥付,以及不及時撥付或挪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由人民銀行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取消其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資格。
第二十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jiān)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