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落實國務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
行政審批事項決定的通知
延州政辦明電〔2016〕20號
州政府相關部門: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57號)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6〕9號)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決定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6〕46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取消的155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我州3項行政許可項目,全部對應取消,其中:州質監(jiān)局1項、州工商局1項中的2個子項(詳見附件1)。涉及到審核轉報類的項目同時一并對應全部取消。
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項目取消后的監(jiān)管工作,轉變管理方式,切實加強監(jiān)管,防止取消后出現(xiàn)管理上的“真空”。
附件:1.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涉及3項)
2.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55項)(吉政辦明電〔2016〕46號文附件)
延邊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