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2012-05-21發(fā)表于管理員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延邊朝鮮族

自治州勞動模范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延州政發(fā)〔20128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管理暫行規(guī)定》已經州政府13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全州勞動模范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發(fā)揮勞動模范在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建設中的模范帶頭作用,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勞動模范,是指由州委、州政府命名表彰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特等勞動模范;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吉林省勞動模范、特等勞動模范;國務院命名表彰的全國勞動模范和全國先進工作者。  

  第三條 州委、州政府成立由紀檢(監(jiān)察)、組織、宣傳、財經、工會、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社會保險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州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勞模評管委),具體負責勞動模范的推薦、評選、管理、宣傳教育等工作。州勞模評管委辦公室設在州總工會。  

  第四條 勞動模范稱號的授予,采取集中命名和個別命名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州勞動模范表彰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集中命名表彰一批“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特等勞動模范”、“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模范集體”。對特殊貢獻者,可即時授予。省勞動模范和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的授予,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召開州勞動模范表彰大會前,州勞模評管委根據全州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提出評選表彰方案,報州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六條 勞動模范的評選應堅持自下而上推薦的原則,即基層民主推薦,縣級黨政審查,州勞模評管委審核,州委、州政府審批。評選省、全國勞動模范經州委、州政府審定后逐級向省人民政府、國務院申報。  

  第七條 勞動模范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州委、州政府對授予州勞動模范集體的單位頒發(fā)獎牌,對命名授予州特等勞動模范、州勞動模范的個人頒發(fā)榮譽證書和獎章,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金額由州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確定。省、全國勞動模范的獎勵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1998630日前 獲全國、省勞動模范稱號的企業(yè)職工,退休時的特殊貢獻待遇按吉政發(fā)〔199822號文件執(zhí)行。 199871以后獲得勞動模范稱號的,除享受一次性獎勵外,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一次性企業(yè)年金,標準為州勞模4000元,省勞模5000元,全國勞模6000元,退休時按有關政策領取。繳納企業(yè)年金所需經費在單位成本列支。  

  第九條 為勞動模范發(fā)放低收入補助金、特殊困難幫扶金和慰問金(以下簡稱勞?!叭稹保?。所需資金由州及縣(市)財政負責。發(fā)放標準由州及縣(市)勞模管理部門根據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和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確定,并作出年度專項預算,報本級政府財政審核撥付。勞模“三金”具體發(fā)放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困難勞模的確定,由勞模所在單位的黨委、行政、工會提出意見,由所在地的總工會審核,報同級勞模管理機構確認。困難勞模的確定要做到標準、程序、結果“三公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應當確保職工勞動模范就業(yè)。企事業(yè)單位在改組改制、兼并破產或者減員增效過程中,原則上不得安排勞動模范下崗。涉及職工全部下崗的,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在系統內或者通過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優(yōu)先安排轉崗。  

  第十二條 勞模所在單位應該創(chuàng)造條件為勞動模范辦理醫(yī)療保險。未參加醫(yī)療保險的,其醫(y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勞動模范的住院醫(yī)療開支確有困難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縣(市)、鄉(xiāng)(鎮(zhèn))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第十三條 州以上勞動模范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勞動模范所在單位支付。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農業(yè)勞動模范,體檢費用由所在地政府財政部門解決。  

  第十四條 勞動模范所在單位要為勞動模范的學習和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優(yōu)先安排勞動模范參加進修、培訓和療養(yǎng)、休養(yǎng),發(fā)生費用由所在單位列支。在評定職稱時,同等條件下要優(yōu)先考慮勞動模范。  

  第十五條 職工勞動模范的家庭符合當地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yōu)先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批準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 勞動模范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日常管理以所在單位工會為主,縣(市)、州總工會建立勞模管理檔案,及時掌握勞動模范的工作、生活情況。勞動模范調離、提職、離退休、去世等情況,所在單位工會應及時報主管部門工會,并按勞模級別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各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勞動模范的先進事跡,大力弘揚勞動模范的優(yōu)秀品質和時代精神。勞動模范要嚴以律己,自尊自愛,珍惜和保持榮譽,為廣大勞動群眾樹立名符其實的學習典范。  

  第十八條 各級黨政、勞模管理部門要依法維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范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勞模業(yè)績動態(tài)考評制度。州勞模評管委每兩年對勞動模范進行一次綜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分別記入勞動模范管理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勞動模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勞模評管委報請命名機關予以撤銷其勞動模范稱號,收回榮譽證書、獎章,并終止享受有關待遇:  

 ?。ㄒ唬┮蛴|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  

 ?。ǘ┮蚍竾乐劐e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ㄈ﹤卧煜冗M事跡,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  

  (四)非法離境或自行定居國外的;  

 ?。ㄎ澹┻B續(xù)兩次測評群眾滿意率在50%以下的;  

 ?。┢渌枰∠麆趧幽7斗Q號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如與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